第六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