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对涉嫌违法的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