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制度,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