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地方产业特色,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供需对接、协作配套交流活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采购系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