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减免履约保证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