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