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中小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

中小企业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在贷款审批条件之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担保。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