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六条有效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业务投放的监测评价,提高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