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