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