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所占土地价格三倍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