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公众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