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实行信息数据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应急措施联动,共同做好区域联防联控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