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