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卫生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征用、生产、采购、储备,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调度供应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相关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期间的停学和复学方案。

公安、交通、司法、财政、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科技、民族宗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做好预防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