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负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措施或拒不执行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控措施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村)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
(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