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章 监督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有关公职人员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不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