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的;(二)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防疫、防护用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的;(四)其他扰乱市场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