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章 监督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负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秩序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