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处置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经本级相关专业机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专家组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组织受影响区域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