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处置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心理援助机制,为有需求的公众提供心理干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