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