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运处置。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