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处置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