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建由公共卫生、临床医疗、应急管理、食品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心理干预、法律、新闻传播等领域专家组成的顾问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