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警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