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或者方法学储备,规范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和防疫指引发布等标准和流程。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