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和评价机制,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功能融合。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建立信息、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医防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