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