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