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颁发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一)违法批准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四)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