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违法开发行为不力,自然景观和地质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