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四)停止办理相关事项的审批和登记发证等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