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四)停止办理相关事项的审批和登记发证等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