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实施开采前办理下列手续:

(一)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告;

(三)依法办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前款规定的手续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两年内办理完毕。因政府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手续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