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