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续勘查期限、保留探矿权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二)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三)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四)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勘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