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三条有效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勘查矿产资源,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除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