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价格监测分析,每月定期发布相关旅游价格信息,引导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调控旅游价格水平,保持旅游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日发布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等旅游价格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