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价格的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等政策执行情况,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相应下调门票价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