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实行信息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价格开具税控发票。开具的税控发票金额应当与实际收入一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