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