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