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