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或者通过捐赠、举办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

捐赠的款物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