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文物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文物保护教育。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物普查、文物知识宣传和讲解以及辅助服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