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文物保护经费。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