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和旅游、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的文物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