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隐匿文物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