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文物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