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尚不严重,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