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尚不严重,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