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二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向公众开放。鼓励革命文物、工业遗产、名人故居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利用文物资源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持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遵守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安全监测,确保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