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三条有效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政府储备土地时,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土地储备部门应当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